一个相对不起诉决定助力“三个效果”相统一



“谢谢,谢谢你们,我替儿子谢谢你们。”当事人的父亲边说边把锦旗送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主办检察官手中。当事人赵某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因家庭困难,没有抵制住利益的诱惑将自己办理的2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为电信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因涉嫌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6月15日由抚宁公安分局移送至抚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当事人家属向检察官赠送锦旗 图/陈丽岩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查明赵某某在校表现良好,成绩优异,在实施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还违法所得,充分考虑在校学生涉“两卡”案件应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的司法理念,依法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赵某某真诚悔过,表示将以此为诫,遵纪守法,听证员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系在校大学生,且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均同意对赵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听证意见。

在不起诉宣告后,赵某某用实际行动深刻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他自费印刷了“出售银行卡轻松赚钱?检察官说后果很严重!”的宣传单,在就读大学发放,作 “全民反诈—断卡行动”义务宣传员;他报名参加冬奥会志愿者,回馈社会对自己的宽容和接纳;他还专门委托父亲制作了一面锦旗,叮嘱一定要亲自交到办案检察官手中。

一个相对不起诉决定,既体现了司法权威,也彰显了检察温度,又达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在践行“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上,抚宁区人民检察院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文字:李振秋)


责任编辑: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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